熔制好的烙剂,应在临近使用前才允许从熔剂铁箱中倒出,进行破碎。外购的No.2熔剂或光卤石,不使用时严禁开封。熔剂放置地点必须干燥,必须有专人负责保存。熔剂的含水量,不应超过规定值:No.1熔剂小于1.5%,No.2熔剂小于2.0%,No.3熔剂小于3.0%;超过规定值时,必须重熔。
双金属耐磨锤头如果发现熔剂潮湿,应及时取样分析,对于块状溶剂的取样地点,应选在供剂的松散部位。所熔制的熔剂,放置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,经检査含水摄过多,不能使时,必须重熔。因此,从熔剂制备到使用之间的时间越短越好。在湿度较大的地区应特别注意这一点。
破碎的粉状光卤石熔剂和No.2熔刑必须放在有密封盖的箱中,一次不要积压太多,以两日内能用完为职则。
当使用新炉成大、中修后的炉子制条供剂时,双金属耐磨
锤头第一炉熔剂不得作精炼刑使用,只能用作覆盖剂。洗过炉的熔剂,只供煤气炉或天然炉作覆盖剂使用,不能用作精炼剂。所熔制的熔剂,应按制备的先后次序使用。